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财保712号之一
解除保全请人班勇,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利华商业广场住宅4幢3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7507082515。
委托代理人牛海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迎宾路178号兴业四季春城南区0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0223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鲁1102财保712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37×××25账号的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班勇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班勇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财保7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37×××25账号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