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财保712号
申请人班勇,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代理人牛海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迎宾路**兴业四季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02231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37×××25账号的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37×××25账号的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