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91财保94号
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壹柒建设有限公司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的债权1500万元。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10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壹柒建设有限公司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的债权150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维莉
法官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周静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