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继俊、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化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1386864E。
法定代表人:许长江,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3003505.45元。申请人以担保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债权3003505.45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盖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