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89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蒙阴县村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经济技术开发区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1386864E。
法定代表人:许长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邵雪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