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5民初1803号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10429355G。
负责人:吕爱彦,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业,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91386864E。
法定代表人:许长江,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西郊现代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6667958X2。
法定代表人:薛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恩德,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许长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杨静,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与被告许长江、杨静、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合园公司)、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庆祥石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刘广业,被告山东庆祥石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恩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合园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长江、杨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合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860031.25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3日的罚息996693.75元、复利57145.85元以及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以上合计16913870.85元;2、判令山东合园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3、判令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6日,山东合园公司与我行签订了编号为822032019高授字第00022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15000000元,授信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止。在本授信期限内发生的每笔授信项下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等相应的凭证为准。山东合园公司可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向我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同日,我行与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自愿为我行与山东合园公司在授信期间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1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2019年8月27日,山东合园公司与我行签订了编号为822032019借字第00020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655%,按12个月结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我行按合同约定向山东合园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山东合园公司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经我行多次催要,山东合园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山东庆祥石化辩称,无异议。
山东合园公司、许长江、杨静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6日,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与山东合园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22032019高授字第00022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对山东合园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15000000元,授信期限自
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在授信期限内发生的每笔授信项下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等相应的凭证为准。各笔授信项下业务的到期日可以不受授信期限届满的限制。授信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附山东合园公司出具的股东(大)会决议(授信)。2019年8月26日,许长江、杨静、山东庆祥石化分别与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822032019高保字第00044号、822032019高保字第0004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为债权人自
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度15000000元的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山东庆祥石化为此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书,2名股东表决同意为山东合园公司向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申请的授信提供保证担保。许长江、杨静为此出具了保证人声明,同意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及个人名下财产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8月27日,山东合园公司与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822032019借字第00020号《借款合同》,山东合园公司向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借款1500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
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5.655%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按12个月结息,结息日为每12个月的25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提款采取一次性提取,提款日为2019年8月27日。借款人应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归还时间以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偿付应付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之数,借款人保证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如数偿还,无须贷款人提供任何证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落款处有借款人山东合园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许长江加盖签名印章,贷款人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盖章,负责人刘海峰加盖签名印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签约定点为东营。同日,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向山东合园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0元,担保方式为保证,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年利率执行5.655%,到期日为2020年8月26日。借款期限届满,山东合园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未依约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遂向我院提起诉讼,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25000元、保全费5000元。
庭审中,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主张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自2019年8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利息为860031.25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20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3日为996693.75元。复利以未付利息(86003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20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3日为57145.85元。
上述事实,由合同编号为822032019高授字第00022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1份、股东(大)会决议(授信)1份、合同编号为822032019高保字第000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股东(大)会决议(担保)1份、合同编号为822032019高保字第0004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保证人声明1份、合同编号为822032019借字第00020号《借款合同》1份、借款凭证1份、银行账户还款流水1份、委托代理合同1份、律师费发票1份、律师费付款凭证1份、付款说明1份、申请费电子发票1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与山东合园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山东合园公司、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均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有权请求山东合园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庆祥石化、许长江、杨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合园公司追偿。
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主张山东合园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25日的利息860031.2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按照年利息8.4825%计收罚息和复利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8月26日,故罚息、复利应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主张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复利以860031.25元为基数计算,未超出应付未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主张山东合园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0元由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付款说明予以佐证,且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合园公司、许长江、杨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青岛银行东营垦利支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860031.25元,并另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86003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0元;
三、被告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许长江、杨静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许长江、杨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84元,减半收取计616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合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许长江、杨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乃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申镇
书 记 员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