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2068号
原告****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香炉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9144325D。
法定代表人韩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全、刘荣,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8114128B。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
原告****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原告****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