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20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香炉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9144325D。
法定代表人韩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全、刘荣,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8114128B。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鄂0116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9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3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因双方达成和解,解除申请人撤回起诉。现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9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