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90号
原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8114128B。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以谋、周胜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罗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