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森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十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892RE2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811415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826680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诉被告英山县森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33元,减半收取计107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亩千
人民陪审员 陈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