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东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62元(含执行费34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9,8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72元(含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34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9,8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