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沿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黄冬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制作的(2020)湘10民终2319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0262.33元(含执行费27329.33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520262.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