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6号
申请人:沂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沂源县新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36T。
法定代表人唐力,局长。
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东段南侧(沂源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768015377。
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总经理。
申请人沂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征缴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3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于2022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4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4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家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