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白如萃,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唐传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杜滨东,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如萃、唐传明、杜滨东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朝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