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835号
申请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白如萃,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唐传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杜滨东,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总经理。
申请人**、***、白如萃、唐传明、杜滨东根据已经生效的源劳人仲案字(2021)127、118、375、123、145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朝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娟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835号
申请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白如萃,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唐传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杜滨东,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总经理。
申请人**、***、白如萃、唐传明、杜滨东根据已经生效的源劳人仲案字(2021)127、118、375、123、145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朝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