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23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城健康路和源社区。
被告: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荆山路东段南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7680153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2024年3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