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绿色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汇联铝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和商初字第121号
原告江苏汇联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扬忠,汇联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进瑞(受汇联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宜兴市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小刚,绿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受绿色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联公司与被告绿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联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汇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汇联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柳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