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529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39182。
法定代表人:邵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3773668R。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宜兴市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与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6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汇盈公司结欠绿色环保公司价款1011323元,汇盈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411323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二、汇盈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如汇盈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绿色环保公司有权就1011323元的剩余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51元,由汇盈公司负担。因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
2、本院已经依职权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车管所、宜兴市车管所、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了被执行人企业的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应依法参与分配。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通过无锡市被执行人大数据分析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汇盈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情况,查明其涉案30件,涉案标的金额约1300万元。
6、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炟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