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9500号6幢。
法定代表人:廖昌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葛亮,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以(2021)京0112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6915.15元。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何 琳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