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对外经济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12号
原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廖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对外经济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夏文斌。
原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对外经济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