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354号之一 原告: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8号22号楼329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宇,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公路9500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