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与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354号 原告: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8号22号楼329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公路9500号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贸克莱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外人**XX有限公司与原告的案件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有利于本案查清事实,申请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以他案管辖来确定本案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捷联克莱门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