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南宫市秀桥建材门市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81民初963号

原告:南宫市秀桥建材门市。

住所地:南宫市保安村西。

经营者:李秀桥,男,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曾用名李保成),男,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男,汉族,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负责人:李保会,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宫市秀桥建材门市与被告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明古建园林公司)、***(曾用名李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宫市秀桥建材门市的法定代表人李秀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宫市秀桥建材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砂石料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2015年被告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南宫市实验中学的操场看台工程期间,原告经人介绍给被告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砂石料。期间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砂石料款10000元。2018年11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日期还款,2019年11月25日被告又在原条上备注于2020年春节前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仍未支付砂石料款1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欠条(还款计划)一份。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有异议,工程不是操场看台,是景观工程欠他款,欠款数额对,数额是我写的。起诉我没道理,我是给公司打工,我现在已经不干了,因为他的事我过来了。我和公司已经闹僵了,经理把我手机和微信都拉黑了。还款的日期,是***给经理打的电话,经理说的,我写的,不是说我那天给他钱,不是我的意思。

被告传明古建园林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经人介绍给被告传明古建园林公司供应砂石料。期间被告支付给了原告部分货款,2018年11月6日对账时,传明古建园林公司尚欠原告砂石料款10000元,当日传明古建园林公司副总***和工作人员李保成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日期还款,2019年11月25日被告又在原条上备注于2020年春节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仍未支付砂石料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传明古建园林公司出售砂石料,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保成、***系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由传明古建园林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李保成、***个人不应承担您是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宫市秀桥建材门市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宫市秀桥建材门市对被告***(曾用名李保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晓阳

人民陪审员  秦占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文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