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1民初1343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会,男,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孵化器C座栋01单元220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泰华支行银行存款61790元,银行账户为:04×××82。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南宫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为:ASHJ020Z0120Q000009V。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传明惠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泰华支行账户04×××82存款617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保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 杰
书 记 员 鲍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