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398-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顾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吴忠市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褚金红,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禇金红、吴忠市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849446元及利息936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66元,承担执行费10956元,合计950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的车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