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81执1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东侧左营村1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95765元,工程款利息6307.49元,合计302075.49元;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限制其更换法定代表人及工商登记信息,经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可供执行。本案无到位金额。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经向申请人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白萍******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