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398-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顾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玮,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和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回族,户籍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吴忠市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吴忠市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849446元及利息9363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66元,承担执行费10956元,合计950200元。但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吴忠市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源祥电力有限公司、***、吴忠市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