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庆堂(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与福建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1671号

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经济开发区东干道以东***(漳州)医药有限公司办公综合楼第**(龙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80855212D。

法定代表人:余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玲,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厦路**丽景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8416295Q。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林斐偲

人民陪审员  林惠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

魏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