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1671号
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经济开发区东干道以东***(漳州)医药有限公司办公综合楼第**(龙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80855212D。
法定代表人:余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玲,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厦路**丽景芗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8416295Q。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林斐偲
人民陪审员 林惠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
魏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