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5308号之一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马鞍村落龙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3KQU46。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望元,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华耀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635185012。
法定代表人:熊祖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对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436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董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