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3033号
原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桂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635185012。
法定代表人:熊祖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毛亚玲,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上诉,代为调查、提交证据,参与庭审,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丁卫东、陈志鹏,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上诉,代为调查、提交证据,参与庭审,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91元,减半收取3445.50元。由原告湖北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洪胜
人民陪审员  高 嵩
人民陪审员  祝道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