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鸿运来货运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东首路北盖世物流园区D-32号。
经营者:刘闯,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站,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汇源街以北晟朗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朱辉,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凡,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爱,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庆,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爱,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烈,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鸿运来货运部(以下简称鸿运来货运部)因与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化工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许凡、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发物流公司)、李文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运来货运部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鸿运来货运部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大小均需依据其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认定,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确有不当。综上,鸿运来货运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柴家祥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崔志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汤艳艳
书 记 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