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40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汇源街以北晟朗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朱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江苏圣典(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爱,聊城市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鸿运来货运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东首路北盖世物流园区D-32号。
经营者:刘闯,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凡,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向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烈,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化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鸿运来货运部、许凡、茌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邦化工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天邦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柴家祥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崔志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汤艳艳
书 记 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