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鱼台县常珠化肥经营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415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峥,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常珠化肥经营部,住所:鱼台县罗屯镇沈集南首路东。
经营者:赵常松。
被告:鱼台鲁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鱼台县鱼城镇中西北村。
法定代表人:闫森。
委托代理人:李伟生,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江汇源街以北晟郎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朱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庆,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住济南市商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常珠化肥经营部、鱼台鲁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广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