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

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国春配货中心等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315号
申请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汇源街以北晟朗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朱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寿光市国春配货中心,住所地寿光市农产品物流园物流区9栋47、48号。
经营者:张德强,男,1981年7月10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夏文颜,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杨屯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超,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国春配货中心、夏文颜、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安邦物流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聊城茌平支行(账户:8021********)的存款5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