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初633号之二
原告:***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8号楼l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冉令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虎,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汇源街以北晟朗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朱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远县旺旺农资经销化肥部,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湾镇中堡村。
经营者:张双平。
原告***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靖远县旺旺农资经销化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 薇
审 判 员  王晶琦
人民陪审员  杨俊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进进
书 记 员  吉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