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鱼台县常珠化肥经营部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民初220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刘茂峥,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常珠化肥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罗屯镇沈集村南首路东。
经营者:赵常松。
被告: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汇源街以北晟朗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朱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州大道南段329号。
法定代表人:邱丰。
原告***与被告鱼台县常珠化肥经营部、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庆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