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内汇源街以北晟朗西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丁绍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雪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首起农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一楼第一门。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马新贺,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申请执行人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首起农资科技有限公司、***、马新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26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马新贺银行存款共计24091.3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253736.65元,案件受理费3298.5元,已执行到位24091.36元,其余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进锋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