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良玉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6607号
原告:上海良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女。
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诗耀。
原告上海良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项81,870元;2、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8,18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及同年12月,原、被告签署加工合同三份,由原告向被告供给特定型号零件加工,合同金额分别为61,510元、8,160元、12,200元,合计81,870元。原告依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因原告催款未果,故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沪0114破1号案件受理了对于债务人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案作为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良玉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