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690号
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迪,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张承宜,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周某某,男,194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志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