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津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939号
原告:上海津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思义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津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予慈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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