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527民初492号
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南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呼建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院红,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岭,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继岭,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亚青,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建设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希娥,董事长。
被告刘希娥,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刘成用,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继岭、王亚青、刘希娥、刘成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院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希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王继岭、王亚青、刘成用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9日,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原告为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与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日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由被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继岭、王亚青、刘希娥、刘成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王继岭提供其房产和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院内部分厂房作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截止2015年10月23日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00000元,仍欠债权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债权人依据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扣划原告在债权人处的担保基金2000000元,原告代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依据原告与被告所签(反)担保合同书约定,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2000000元、违约金366400元以及自起诉之次日起至还清代偿本息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余被告对该反担保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原告为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与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日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由被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继岭、王亚青、刘希娥、刘成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王继岭提供其房产、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其院内部分厂房作抵押担保,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截止2015年10月23日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仍欠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借款2000000元,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依据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扣划原告在债权人处的担保基金2000000元。依据原告与被告所签(反)担保合同书约定,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代偿借款2000000元、违约金按约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7年1月23日合计366400元,其余被告对该反担保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导致纠纷。另查明2014年9月27日原告收取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39500元,被告王继岭与王亚青系夫妻关系。被告均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内黄县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书、承诺担保书、担保人身份证、扣划通知书、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转账凭证、律师费票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记录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代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既不答辩,又不到庭陈述质证,亦未对原告的请求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借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47328元。因原告诉状中未请求该项费用,且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此亦未约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收取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39500元应从违约金中扣除。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借款的债务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原告作为其保证人代其偿还了债务,事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故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酿成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继岭、王亚青、刘希娥、刘成用对该反担保之债务亦未履行其承诺,对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其代偿借款20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被告已付保证金139500元应从违约金中扣除)
被告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继岭、王亚青、刘希娥、刘成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1元,由被告河南省军涛纸业有限公司、河南誉中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继岭、王亚青、刘希娥、刘成用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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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