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丰化工有限公司

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民初3245号
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余家湖保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