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润喷灌设备有限公司

1452黑龙江省凡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佳润喷灌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2民初1452号
原告:黑龙江省凡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55号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润喷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丰路南侧酒厂西路延长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凡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佳润喷灌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凡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凡恒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