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山东永鑫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0600-X。
法定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
被执行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丈八佛村。组织机构代码68592549-4。
法定代表人:卢海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继海,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西门村。组织机构代码57939753-6。
法定代表人:穆兰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呈光,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科瑞达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镇博临路与潍高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齐玉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振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博兴县,现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物流有限公司、张继海、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呈光、山东省博兴县科瑞达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卢振强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02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孙庆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