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科瑞达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5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博临路与潍高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齐玉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兴县富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南。

法定代表人:孙希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西门村。

法定代表人:穆兰芬,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玉荣,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并呈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5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中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