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352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939753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计2892.5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