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1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颍盛钢材经营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1202MA2PLJG879,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81号中信公司3幢208户。
法定代表人:许文。
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80号华侨世界小区1#商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被执行人:朱**田,男性1972年9月0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王广杰,男性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颍盛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田、王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9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广杰就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颍盛钢材经营部已经对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田申请执行,并有立案在先的(2021)皖1202执1349号执行案件立案在先,本案应当做执行完毕处理。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撤销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许可。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