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州区颍盛钢材经营部、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1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颍盛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81号中信公司3幢2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PLJG879。
经营者:许文,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80号华侨世界小区1#商住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58028C。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田,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颍州区颍盛钢材经营部与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9721号民事判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6日以(2021)皖1202执1349号执行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田名下位于颍州区不动产,该房产已经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