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7622号
原告:**,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任伟,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赵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80号华侨世界小区1#商住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58028C。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被告: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鲖阳一巷18号。
负责人:蒋月侠。
被告:蒋月侠,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任伟、赵勇、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蒋月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蒋月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分公司、蒋月侠的起诉。
审判员 宋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