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225执5441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第十五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2MB0P99277G,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6358028C,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路80号华侨世界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第十五中学与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19983.1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依照法律规定冻结期限为一年。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案件执行至今,本院已多次采取线上线下查询措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被执行人阜阳中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